史玉梅律师亲办案例
再审听证程序代理词
来源:史玉梅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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代 理 词 审判长、审判员: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接受BBBBB的委托,指派本人参与案外人AAAAA提起的、我方与CCCCC出资纠纷一案的再审听证程序的代理人。接受委托人,本人详细询问了当事人,分析了本案的证据材料,现提出代理意见如下: AAAAA不符合提起再审的诉讼主体资格,再审理由不成立,依法应不予受理其再审请求。理由如下: 一、AAAAA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提起再审程序的诉讼主体资格。 在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(20XX)南民三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中,双方当事人为BBBBB与CCCCC。故,相对于该案来说,AAAAA从法律上应定性为案外人。 案外人提起再审程序的法律依据为《民事诉讼法》第204条规定,“执行过程中,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,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,理由成立的,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;理由不成立的,裁定驳回。案外人、当事人对裁定不服,认为原判决、裁定错误的,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;与原判决、裁定无关的,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”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》(以下简称《解释》)第五条规定,“案外人对原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,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,可以在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,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,向作出原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”。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,首先,AAAAA提起再审不符合案外人提起再审程序的必备条件之一:执行过程中,案外人对原判决、裁定、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。执行标的物是指强制执行中采取执行措施所指向的对象,在该具体财产涉及到案外人的权利和义务,此时,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权利的案外人才可以申请再审,而AAAAA不是对执行过程中调解书中确定的执行标的物有异议,并有权主张权利,故不符合案外人再审主体资格。其次,AAAAA申请再审不符合案外人提起再审程序的条件之二:无法通过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。AAAAA若认为BBBBB侵害其权益的,完全可以依照公司法等法律通过诉讼解决。 综上,AAAAA不具备对此案提起再审的诉讼主体资格。 二、AAAAA提起再审的理由不成立。 首先,AAAAA不是南开区人民法院(20xx)南民三初字第2xxx号案件的当事人,无权对该案件发表意见。 其次,该笔款项是BBBBB作为“拟增资款”汇入到CCCCC,CCCCC“使用”该笔款项。BBBBB和CCCCC是该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,AAAAA不是本案必须参加的当事人。CCCCC在使用该笔款项后,应承担返还义务,并应承担因“使用”该笔款项给BBBBB产生的利息损失,怎么能说“ccccc无权处置该款项”(见判决书第2页12、13行)。 再次,该笔款项以“拟增资款”名义由BBBBB汇入到CCCCC使用,但根本没有履行投资的法定的程序,没有股东会决议,没有验资手续,没有在工商局进行相应的登记和备案手续,依法未产生投资的法律效力。所以,CCCCC在使用后,不仅应当返还,而且应当支付利息。所以,AAAAA认为的“该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......,该款项属于投资款性质,根据法律规定不应返还,更谈不上支付利息”的主张是根本错误的。 最后,AAAAA一再声称侵害其利益的说法是根本站不住脚的。 在该案件中,BBBBB将款项汇入到CCCCC,CCCCC在使用后按法律规定支付利息,完全符合诚实信用、等价有偿的民事法律原则,怎么会侵害到AAAAA的利益?按照AAAAA的逻辑,只有在BBBBB将几百万元的投资款汇入ccccc后,由ccccc永久无偿使用才不会侵害AAAAA他的利益,何其荒唐!!!!! 代理人: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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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史玉梅
  • 执业律所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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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6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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