史玉梅律师亲办案例
分案诉讼
来源:史玉梅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2-28
浏览量:816
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(一审被告):aaaa,男,1957年9月20日生,汉族,xxxxx人,农民,xxxxxxxxxxxxxxxxxxxxxxxx. 被上诉人(一审原告):bbbb,女,1932年3月20日生,汉族,xxxx人,农民,住xxxxxxxxxxxxxxxxxxxx.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解除收养关系及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,不服xxxxxx人民法院(2009)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特提起上诉。 上诉请求: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书,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。 事实和理由: 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及审理程序错误,最终导致判决完全错误。 对于不同法律关系的纠纷,应“一案一诉”,根据案件的性质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合并审理。但对于本案不应当合并审理,更不能并案判决。 本案涉及两类法律关系,适用两类不同的法律,应属不同的案由,依法应分案起诉,分案判决。 首先,关于解除收养关系纠纷,根据《民事案件案由规定》属于四级案由,其一级案由为“婚姻家庭、继承纠纷”,二级案由为“婚姻家庭纠纷”,三级案由为“收养关系纠纷”,依法应适用收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。 其次,关于占有物返还纠纷,实质上是继承权纠纷,属于三级案由的“法定继承纠纷”,属于遗产分割纠纷,在处理遗产的过程中,适用继承法的相关规定,需要其他法定继承人参与,否则有可能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。在此情况下,不应当与解除收养关系案件合并审理,更不能合并判决。 再有,关于上诉人居住的房屋,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养子与养母的关系,在养父过世后,作为养子的上诉人有权取得其遗产的一部分,上诉人有权占有。故,对被上诉人返还占有物的诉讼请求,依法应驳回起诉,一审法院的判决完全错误。 综上,一审法院并案审理并判决及适用法律完全错误,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,一审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分案起诉。受理后,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驳回起诉。二审法院对原审法院受理、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错误的,在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实体判决后,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受理的,在撤销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的同时,可以发回重审,也可以迳行驳回起诉。为此,特提出上诉,请求贵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。 此致 xxxxxxx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: 年 月 日
以上内容由史玉梅律师提供,若您案情紧急,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史玉梅律师咨询。
史玉梅律师主办律师
帮助过85好评数2
  • 办案经验丰富
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-A座31层
LAWYER INFORMATION
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史玉梅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1101*********608
CONTACT ME
联系本人
  • 服务地区:
    北京-北京
  • 地  址:
   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-A座31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