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实践操作
2008年8月8日,甲、乙、丙、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。2011年6月8日,甲与戊订立合同,约定将其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。甲于同日分别向乙、丙、丁发出拟转让给戊的通知书。乙丙分别于6月20日和24日回复,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的全部股权。丁于童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,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。
解析:1、有限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。
2、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,应当经其他股东“过半数同意”。
【1】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,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为答复的,视为同意。
【2】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,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;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。
【3】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,在同等条件下,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。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,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;协商不成的,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。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